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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乡区关于禁售禁限燃烧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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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雷波 发表于 2018-2-8 13:0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于雷波
2018-2-8 13:06:21 1566 0 看全部
原标题:肥乡区关于禁售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扩散~
来源: 肥萱萱 微观肥乡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售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邯郸市肥乡区禁售禁限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的时间、区域和品种
(一)在主城区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在主城区范围以外,区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三级及以上预警时,在预警期间和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三)全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电子礼炮、铁炮、拉炮、擦炮、甩炮等非法、超标、非标烟花爆竹。
(四)本通告所称“主城区”,是指南至义乌大道,东至东环路,西至正义街,北至平安路、富安路。

二、禁止燃放场所
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储场所100米范围内;
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和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教学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等附近;
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商场、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等人员密集场所;
楼等、楼顶、阳台、平台和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不足烟花爆竹产品说明要求安全距离的地点;
区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地点。

三、烟花爆竹销售管理与处罚
全区行政区域内不再增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主城区及周边两公里范围内严禁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包括临时零售点)。主城区以外每个乡(镇)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家。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含批发和零售)一律不得采购、销售本通告中第一部分第三项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对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烟花爆竹购买
公安、安全监管、供销部门负责建设全区烟花爆竹信息追溯系统并建立零售环节实名购买制度,实现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购买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未建立信息追溯系统的企业,一律禁止经营。
五、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与处罚
主城区以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按照本通告规定安全燃放。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经区公安局批准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燃放单位和人员燃放。对未经批准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售禁限燃放规定,安全、文明地燃放烟花爆竹。每位居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燃放行为和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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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绚烂,
是我眼中映出你的笑靥,
这个春节,我们一起,温暖无比!

编       辑  | 陶枭焱
校       对  | 甄露露
审       核  | 张志民、李笑波
投稿热线:8565659
微  信  号:feixuanxuan1
投稿邮箱:weiguanfeixia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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