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主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 广政告〔2017〕11号
为进一步加强主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广平县主城区烟花爆竹禁限燃放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限燃放时间和区域 (一)在县主城区范围内,除春节期间(除夕、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五、正月十五7时至22时)可以燃放适当部分品种的烟花爆竹外,全年其他时间一律不得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市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预警,在预警期间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三)县主城区指东至234省道,南至锦泰路,西至青莲街,北至站前路所围合的范围。
二、禁止燃放场所 下列区域或场所禁止燃放一切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等办公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二)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输变电设施、广播通讯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集贸市场、商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重要军事设施、仓库、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六)医疗机构、科研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七)居民楼顶、楼道、阳台、平台、室内、窗台以及不足烟花爆竹产品说明要求安全距离的地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下列烟花爆竹属于全年禁止燃放的产品: (一)铁炮、拉炮、擦炮、甩炮等违禁产品; (二)升空炸响类烟花爆竹(含单响、双响、多响); (三)组合烟花; (四)电子礼炮。
四、烟花爆竹销售管理与处罚 我县主城区范围内严禁设立烟花爆竹常年销售点,已经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许可期限届满后,不再许可经营。为方便群众春节期间购买烟花爆竹,由县供销社与安监局协商选址设临时短期销售点,对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县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与处罚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燃放单位燃放,并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批准。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职责分工 (一)主城区所辖县直部门、园区管委会、乡镇党委政府要按照属地对口管理原则,加强下属单位管理宣传教育,最大限度杜绝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发生。 (二)公安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自觉性,要加强社会面的防范控制,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燃放行为,依法处理违法燃放人员并在新闻媒体适时曝光。 (三)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的监管力度,严查非法销售行为。 (四)供销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管理,严禁采购、运输、储存、销售升空炸响类等禁放类烟花爆竹。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燃放规定,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每位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燃放行为和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举报电话:2520110或直接拨打110 本通告二O一七年九月十二日发布实施,有效期两年。
广平县人民政府 2018年 此信息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