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中院对不实裁判亮黄牌 发布日期:2019-05-30 浏览次数: 1091次来源: 北国网丨作者丨责任编辑:余佳华
诉讼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裁判文书是确定案件处理的法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上诉案件严把证据关、事实关,对证据适用、析理、裁判文书不符事实的案件亮黄牌,指令纠正。
胡某、钱某合伙投资,在河南省新密市设立顺发纸业有限公司,钱某为法定代表人。2018年10月,胡某发现钱某作为担保人,顺发纸业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经法院调解偿还秦某欠款7587060元及约定利息。认为该调解协议认定的欠款事实不真实,侵害了胡某的知情权、诉讼权、财产权,随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原审裁定审理认为,胡某虽然是顺发纸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但其对原案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原案的处理结果,亦不会导致其承担法律义务或者责任,故其与原案处理结果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亦非原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胡某无权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定驳回胡某的起诉。
郑州中院审理认为,胡某系顺发纸业有限公司股东,公司债务及资产的增减变化,均会影响其股东权益,原调解书确认对秦某负有债务,虽不会必然导致胡某承担法律义务和责任,但会影响胡某作为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益,故该案与胡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胡某未参加诉讼非本人原因,胡某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案应当进行实体审理。一审裁定以胡某不具备第三人资格驳回起诉不当,应予纠正,撤销原裁定,指令审理。
所称不实裁判,指裁判的处理结果,同查明案件的事实不一致,法律文书上体现不到情理法理的公正性。本案原审查明胡某系顺发纸业有限公司股东,确称其与顺发纸业有限公司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推定胡某无权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继而裁定驳回胡某的起诉,这样的处理,不符合常理、法理,不能令人信服。相比,郑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的处理,让人心情踏实,体现了情理、法理,感受到公平正义,令人触觉到了法治建设成果带来的浓香气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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