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志鹏冤案 发表于 2018-11-21 06:09:18

临漳公安法医滥用职权、 违规操作害苦闫志鹏了

                临漳公安法医滥用职权、   违规操作害苦闫志鹏了!冤!冤!冤!我叫闫志鹏,男,身份证号130423198706230118,临漳县人。于5月3日晚与王凯、孙少华一起在望京小腰吃饭时,王、孙两人去饭店东边胡同小便,期间他们两人与李文章发生第一次冲突(我没有参与);他们两人回来饭桌说被李文章(临漳县交通局上班)打骂这件事,因我家就在附近住,虽然在胡同小便是不文明行为,但是也不至于又打又骂吧,就去找饭店老板拉到一边了解这件事时,李带多人从我身边走过,听见我在理论这件事情,趁我不备,就被李带去的吕青春等多人打倒在地。后我跑到一边报警,民警过来带我们去110处理中心。经民警处理,因左眼红肿、身上多处擦伤,需住院治疗。5月5日在民警带领下,去临漳县伤情鉴定中心鉴定,在民警多次提醒身上多处擦伤和眼部受伤的情况下,法医郭运福不闻,只将身上2、3处擦伤登记,而眼部伤情因检查报告不全为由,不予登记。后经多次在中医院检查治疗没有好转,在主治医生的建议下,去上级医院做进一步检查。5月11日,在民警同意的情况下,去邯郸市第三医院对左眼进行详细检查,得出结论左眼视网膜脱落,需尽快进行手术治疗。出院后在办案民警和临漳县法医沟通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去邯郸市爱眼医院伤情鉴定中心做眼部的伤情鉴定。6月6日经过爱眼医院多次会诊、专家组讨论,告知当事人定为轻伤二级。而在6月15日左右,爱眼医院伤情鉴定中心通知不知谁用QQ传送了一份无签字、无盖章的临漳县鉴定报告。因这份报告爱眼医院专家组让民警回本地调查。就在办案民警调查中,临漳县法医出具了一份有签字、有盖章、有日期的不构成轻微伤的鉴定报告,日期竟然是5月10日,这完全就是与事实不相符的(这两份鉴定报告的情况,城关派出所办案民警很清楚这些文件的来龙去脉,答应可以出具相关证明)。而临漳县公安局作为国家机关,竟然不顾事实的真实性,就随意接收,完全就是不依法履行职责。就这样跟办案民警来来回回,跑了多达11次,仍没有结果。期间派出所民警尚金平以上级领导对此案有个别安排,让办案民警工作很难往下进行,而城关派出所至今未对嫌疑人吕青春等多人录口供,让恶人仍逍遥法外,以至于我应该得到的公平、公正无法得到,案件一拖再拖。现对临漳县公安局、临漳县法医鉴定伤情中心、临漳县城关派出所提出几点疑惑:1、   在派出所民警多次提醒我身上的擦伤、眼部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情况下法医郭运福就对伤情做出结论,并就随意出具所谓的伤情鉴定报告,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知法犯法,严重侵害本人的合法权益。法医郭运福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和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依法应当对其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2、   这两份鉴定报告的问题,城关派出所尚金平答应出具证明,是在他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根据程序,法医所出具的伤情鉴定报告,应告知办案民警),临漳法医违法出具的。3、   这份无盖章、无签字的文件是谁传的,目的是什么。4、   在临漳法医出具的伤情鉴定报告过程中,临漳县公安局是否合理、按程序接收的报告。5、   我在爱眼医院做伤情鉴定是经过办案民警和临漳法医双方同意进行鉴定的,事情已经过去六个月了,而现在迟迟未给我出具任何鉴定报告。    在案件很清楚的情况下,李文章多次阻挡办案人员进行正当办案,而且放话我什么伤情也做不出来,关系已经找好,李作为一名在职党员干部,党性在哪里?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 11月5日上午9点左右由焦开车陪同,把此信访稿件和临漳中医院、邯郸三院病历复印件送到临漳县公安局信访中心,接待的是李警官,答应把此信访材料交给张局长。让回去等待办案民警会通知,希望通过这次信访能严惩犯罪分子、严惩滥用职权违规操作的法医。【本网持续跟踪报道】反映人:闫志鹏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临漳公安法医滥用职权、 违规操作害苦闫志鹏了